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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,丹灶企业个人被罚25000元!| 安全在行动

南海丹灶
2024-08-31

警钟长鸣!丹灶一企业

未与承包、承租单位签订

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

公司和主要负责人被罚25000元!


为进一步强化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控力度,切实消除化解各类事故风险,近日,丹灶镇应急管理办执法人员到西联高沙开发区46号一层厂房的某公司进行检查。


执法人员在走访中发现王某正从事航吊安装作业。


经查发现,该公司将航吊安装业务发包给王某,但未与王某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,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。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已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罚款20000元;同时,因该公司直接负责人周某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,对周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
相关法律

《安全生产法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

生产经营项目、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,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、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,或者在承包合同、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;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、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、管理,定期进行安全检查,发现安全问题的,应当及时督促整改。


《安全生产法》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

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、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、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,或者未对承包单位、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、管理的,责令限期改正,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未改正的,责令停产停业整顿。


安全提醒
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,守牢安全发展底线。丹灶镇应急管理办提醒:请各位厂房出租方和承租人,工程项目发包方及承包方,双方应当签订“安全生产管理协议”,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,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,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;否则,相关责任人不仅要面对严厉处罚,一旦发生事故还要承担连带责任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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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丹灶镇应急办

编辑:佛山新闻网 陆嘉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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